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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发表时间:2008-7-27 10:55:5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一对矛盾的结合体,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存在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毋庸置疑地应当追究其刑事及民事上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侵犯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被害人的主观过错而引发的,甚至有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行为,犯罪就不可能发生。从公平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决定其自身刑罚的轻重,同时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也应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被害人过错责任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害人过错情节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被害人的过错应成为法定的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事由。

  一是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者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刑事责任的程度又决定对犯罪者科刑的轻重。因被害人过错激起犯罪分子犯罪的案件,或者促成或加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犯罪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结果,根据责任自负和公平分担的原则,被害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从而相对减轻了犯罪分子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有利于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收集法定的量刑情节的证据,忽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因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被害人过错情节,导致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过错的证据重视不够。将被害人的过错明确为法定的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事由,则促使侦查人员重视对被害人的过错情节证据的收集,客观地收集各方面的证据,有利于全面正确地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是有利于犯罪情节的细密化,正确量刑,弥补酌定量刑情节的不足。量刑情节有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之分,两者相比较,法定情节由于是立法者认可并明文规定的,对于法官量刑更有制约性。而酌定情节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而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酌定量刑情节影响量刑,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受司法人员法律修养、法律意识的影响,导致法官对各种情节的不同理解而造成量刑上的偏差,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更多地采用例举性规定,增加犯罪情节的确切性,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四是国外已有立法实践提供借鉴。将被害人的过错法定化,也是各国刑法发展的共同趋势。现行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规定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减轻犯罪人责任,将被害人过错明确地体现在刑法典中。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意大利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因他人不正之行为,引起义愤而犯罪者,可减轻”;西班牙刑法第9条第1项规定,“在犯罪发生之前,被害者曾有挑拨及威胁行为,可减轻”。这些规定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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