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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 发表时间:2008-07-19 20:51:52 来源:广西刑事辩护网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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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案件不断地增多,因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必然导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其正确区分,特别是分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因此,本文对刑事附带民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粗略的研究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案件、什么人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赔偿是有范围限制的,赔偿的提起也是要受时间限制的,否则会严重增加诉累,造成刑事诉讼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因此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及时、必要,而且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现代司法要求人民法院高效、快速、科学地审结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树立当事人文明的诉讼观念,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其范围应当是以下几点: 一、根据刑事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方式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是特殊的刑事诉讼,也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特殊表现在刑事中有民事,民事依附于刑事。被告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显著不同,却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实体法上应受刑事、民事法规范的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调解、和解、撤诉和反诉等。 刑事诉讼是主诉,附带民事诉讼是从诉,刑事诉讼决定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服从刑事诉讼。对实体进行判决时,无论被告人被判有罪还是无罪,人民法院都应当一并判决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审判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应当把握,第一、把握被告人被判有罪时,人民法院还应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判决。第二、把握被告人被判无罪时,如果被告人有民事上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而作出民事判决。因为被告人被判无罪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不是解决的程序问题。有些案件承办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在作出判决前强行原告人撤诉,是严重剥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为。第三、把握裁定驳回控方提起的刑事诉讼时,同时应当裁定驳回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裁定是解决的程序问题,也就是主诉不存在,必然导致从诉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但应当告其就民事部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根据责任的承担问题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多元化,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但包括公民,还应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同时应当排除不享有请求权的主体。 (一)具有请求权的主体。 1、公民。凡是人身和财产因犯罪行为受侵害的自然人都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然人不应以中国公民为限,受害人不但包括在中国境内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中国公民,还应当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所以公民应当是广义上的,不是狭义上的中国公民。 如果受害的公民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死亡,那该公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那该公民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可以作为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是通过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实现的,因此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一但依法成立,就有民事行能力和权利能力,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一但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一但分立,分立后承担原义务的新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属共同原告;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一但合并,合并后承担原义务的新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是原告。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终止后又没有承接主体,其请求赔偿权也自然终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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