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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青年蒙面持刀入户抢劫20起 主犯今被判死刑

发表时间:2008-8-12 21:41: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8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少年抢劫、盗窃、伤害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齐江涛被判处死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南阳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江涛与李玉先、张鸽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某、蔺某、耿某在网吧和游戏室相识后,一齐吃喝、玩耍,手中无钱时,便三五成群手持砍刀蒙面在新野县城南郊入室抢劫、盗窃。

  2007年8月22日深夜,被告人齐江涛、李玉先、蔺某来到新野县城郊乡湍口村何长兵家,用刀逼着何长兵掏钱,声称“你得罪了人,快拿钱消灾”。因何无钱,3人逼着何长兵到侄儿家借来100元钱,3人抢走后离去。2007年10月,齐江涛、蔺某持刀抢走城郊乡三里河村黄青梅家的小卖部500元;2007年10月,齐江涛、蔺某等5人蒙面持刀抢走城郊乡湍口村赵文华夫妇900多元;2007年10月,被告人齐江涛、蔺某伙同他人持刀闯入新野县城郊乡曹子宽家,撞门入室,用刀架在曹子宽脖子上,殴打曹子宽之妻,抢走现金1000元及手机一部;2007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齐江涛、蔺某、李玉先窜至新野县上港乡林场梁占东家,对在梁占东家看门的梁子会殴打,搜身后,三人持棍胁持梁子会向邻居借来500元,三人得款后逃走;2007年11月24日晚,齐江涛、李玉先、耿某、蔺某持刀抢走城郊乡徐建喜500元现金和一张2000元的存折;200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齐江涛、李玉先、蔺某、李某四人蒙面持刀闯入蔺军强家,持刀威逼,抢走现金18000元;2008年元月2日晚,被告人齐江涛、蔺某、李某等携带砍刀及匕首,窜至城郊乡张成才家,用刀架在张成才脖子上,并对其殴打,后抢走现金7000元;2008年1月14日晚,齐江涛等人来到城郊乡蔡庄村7组,连抢了4户村民……

  2007年12月5日晚,李某、蔺某、张鸽等5人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翻墙窜入公路局石子场、停车场内,卸掉14块汽车电瓶(价值5930元),用摩托车运到齐江涛家,由齐江涛将电瓶卖掉,所得现金3000元6人分肥。

  2007年11月20日晚,张鸽、李某伙同他人殴打吴某和郑某,致吴某头部重伤和郑某多处轻微伤。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江涛伙同被告人李玉先、张鸽、蔺某、李某、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胁迫等手段多次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张鸽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齐江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隐藏并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张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齐江涛参与入户抢劫20次,其中未遂3次,抢劫数额巨大,罪行极其严重。齐江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所抢钱财大部分由其掌握,支配,系主犯,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齐江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玉先、蔺某、李某、张鸽、耿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年、九年和三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张鸽、被告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13291.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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