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特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且在客观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将这一收买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客现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代价,将妇女、儿童买归自己占有。收买的基本特征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因此它不同于收养。收买行为不要求违背妇女、儿童的意志,因为国家禁止将任何人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这既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将自己买走,也不能否认收买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己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必须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至于收买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前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出卖等行为;后罪的客观方面只有收买一种行为。 (2)后罪的主观方面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前罪的主观方面不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即收买人必须是出于出卖以外的其他动机与目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从司法实践上看,由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通常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抗拒措施,因而行为人收买妇女、儿童后,常常对被害人实行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有的对收买回来的妇女、儿童进行伤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有的对被害人实行侮辱、虐待等等。由于这些行为都是收买后的行为,分别符合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这些行为也不可能包含在收买行为之中,因此应当将这些犯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行为人收买妇女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或者收买儿童后,不虐待儿童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得以恢复,使其行为原有的社会危害性减小。二是为了保护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使解救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鼓励行为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行为人悔过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