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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基本构成要件有: 1.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包括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淋雨、车轮战、不准睡觉等。如果只是诱供、指名问供而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不是刑讯逼供。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农村治保干部等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一切刑讯逼供行为都构成刑讯逼供罪,只有情节相对严重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有:(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原因而刑讯逼供的;(2)多次或对多人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无限制。(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且以不造成身体损害为条件;后者表现为伤害行为,并且要造成身体损害。(3)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无此要求。 3.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二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也有不同之处:(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后者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无要求。(4)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三)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