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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构成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以他人名义作案,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告发方式,实际上是诬陷他人,使之承担诬陷罪的刑事责任。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当然,特定时象并不要求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即可。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此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行为犯。最后,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动机如何,在所不问。 (二)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1.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二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同。前者明知是捏造的犯罪事实,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这是一般的错误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在: (1)客体不同。前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是一切公民;后者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