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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其人格、败坏其名誉的行为。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制力量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妇女的衣裤,当众羞辱;使用强制力量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 二是言词侮辱。即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 三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另外,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如强行扒光被害人的衣裤,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出于恶劣、卑鄙动机侮辱他人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或导致精神失常的;侮辱外宾,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不可侵犯权;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后者一般是为了刺激或满足性欲;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前者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行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