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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首先,行为对象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其次,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刺激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变态性欲,用淫秽下流的方法,侮辱、调戏妇女的性交以外的行为。猥亵与侮辱没有本质区别。最后,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本罪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主观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4)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后者既有已满14周岁的女性,也有未满14周岁的幼女。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