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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在特定场所洗浴的妇女衣服拿走,仓库保管员误将他人锁入仓库内,发现后故意不予释放等等。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并不影响罪的成立。刑法第238条强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罪论处。这里的债务可以是合法债务,也可以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本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在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