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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发表时间:2008-7-20 13:36:05 来源: 作者:

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是指按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颜色、面额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香港币、澳门币、台湾币以及外国的货币。

根据《刑法》151条的规定,结合司法解释,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是指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和(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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